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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 | 处理7人,景宁公安重拳破获多起卖淫嫖娼案件!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启动以来

景宁公安

主动攻击全力攻坚

白天看警察,晚上看警灯

继续开展治安检查和宣防工作

高压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守护景宁的社会保障环境

提高景宁市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打击战果

卖淫嫖娼抓地下出租屋!

7月20日10时,鹤溪派出所联合巡逻特警大队在辖区内某地下室出租屋发现杨卖淫。两名涉案男女被警方带回。在派出所调查期间,杨和嫖客供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目前,景宁县公安局已对两名涉案男女给予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

卖淫嫖娼抓足浴场所!

7月26日晚,鹤溪派出所联合巡逻特警大队在辖区内某足浴场所逮捕了一对卖淫嫖娼男女。

经调查,除现场抓获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外,还查处了两名在足浴店卖淫嫖娼的嫌疑人。

足浴店老板因涉嫌容留卖淫嫖娼被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宣传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吸引客人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允许、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忍、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14岁以下儿童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酒店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警方提醒

丽水市区约炮

色字头上有一把刀

请勿以身试法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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