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次转手从中谋利 宜春三人介绍了卖淫和判刑
几经转手,介绍卖淫三人被判刑
三人介绍两个女人卖淫从中获利。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卖淫案,分别判处三名被告尤、罗、姜有期徒刑10个月,罚款500元,有期徒刑1年,罚款5000元。
法院发现,2020年6月14日晚,违法行为人程某、江某通过朋友微信联系被告尤某,要求介绍两名女性提供性服务,双方协商嫖娼资金2000元(预付路费100元)。被告尤某随后联系贺某(在逃),要求其安排两名女子卖淫。何某随后联系了被告罗某,被告罗某安排被告姜某将王某作为违法行为人(案发时16岁)、孙分别送到宜春市袁州区某酒店202年、212房间卖淫。在介绍卖淫的过程中,被告罗获利250元,被告尤获利300元,何获利250元,被告姜和王共同获利600元,孙获利700元。
此外,被告姜因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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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尤、罗、姜介绍了两人卖淫,其中一人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了卖淫罪。成立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尤某、罗某、姜某到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在执行有期徒刑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他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尤、罗、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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