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男子冒充安徽省公安厅民警 通过交友软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骗钱
2020年8月13日,住在安徽省滁州市的谢某因涉嫌盗窃、招摇撞骗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3月5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盗窃、招摇撞骗案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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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晚6时许,被告谢某某将被害人余某某带到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三巷小吃街中味炒菜店吃饭。晚宴上,谢某某以借阅的名义向余某某索要金戒指。谢某某拿到金戒指后,在余某某低头看手机时,趁其不备偷走了金戒指。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2567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谢某某在蚌埠春祥酒店被警方逮捕。警方从谢某某身上扣押赃款1000元,并将被害人余某某归还。
2020年6月,被告谢某某化名为赵某某,冒充安徽省公安厅民警,通过莫莫软件认识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以谈恋爱的名义与刘某某交往并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10日,被告谢某某向刘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借款1000元,然后在谢某某的要求下,该贷款由刘某某归还。同年6月14日中午,被告谢某某带刘某某到安徽省肥东县长江路芙蓉兴盛超市,通过扫码套现骗取刘某1000元人民币。同日晚,被告谢某某以请刘某某亲友吃饭为由,将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带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万达广场同庆楼酒店,骗取王某某华为手机,盗取手机微信余额1242元。被告谢某某以买烟酒为由离开酒店,谎称买烟酒钱不够,并将多家商店的付款代码发给刘某某支付。刘某分三次向谢某提供的商户二维码账户转账4499元。谢某某通过套现骗取上述款项后失去联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被骗华为牌手机价值4344元。被告谢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财产共计12085元。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冒充人民警察欺诈,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以盗窃、欺诈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谢某某犯了数罪并罚。被告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五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安徽网大皖新闻新安晚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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